在执法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见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性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2页。试设想,程序上无相关人员的签字,内无所在医院的首肯,上无主管部门的支持,主治医生一旦施行手术,至少有来自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违法,将会因之而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因此对上级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的决定或命令,可以拒绝执行。按美国规定,只有通过美国的国家医生执照考试才能诊病。二是公民的抵抗权问题。在主观上,当事人应当自愿接受惩罚。违法的成本大大高于服从的成本,因而,两相权衡,实施保守疗法当然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的考虑,主治医生在其正常理性和有限理性[4]的作用下,作出服从规则的选择,可以说是某种必然,他所选择的不仅仅是对具体规则的服从,而且是对其所处的环境和制度的遵从。[10] 三是关于某些特殊身份人员的抵抗权的规定。事件发生后,引发媒体的高度关注。
五是主治医生不做手术。本不是为难事的事件却变成了棘手之事甚至悲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今依法观念的弊端。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对自己有用,是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正确的、应该的。这里的政治动机虽然受政治原则的指导,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它纯粹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良知,建立在个人的道德判断之上,因而也是一个合乎道德的动机。
一般情况下,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不能手术。法官最后作出判决:古特先生,您违反了法律,原因是为了要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
[3]2005年6月8日,昆明市一孕妇在东川区人民医院剖腹产手术后,子宫大出血,输入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仍出血不止,生命垂危。[5]主治医生的服从选择,不仅对自己有用而且还是正确的,这也可以从事后北京市卫生局所做的事故调查结论和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印证。[8]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 612页。对于医生来说,遇到患者家属不签字的这种情况,是否动手术就成了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此即涉及到抵抗权(或不服从)问题,即主治医生有无违法之权利。在该事件中,人们似乎只看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而没有看到当出现具体特殊情形时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和功能。原则上,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公权力的义务,但在法律或公权力有违正义的情况下,个人有权出于良知的判断在道德上有意识地反抗国家的某些行动,或者故意违反现行适用的法律。就在医院准备对主治医生进行表彰之际,接到群众举报的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调查认定。
二是关于公务员抵抗权的规定。在该事件中,如果主治医生违反规定和指示并愿意承担风险而决定动手术的话,从法理上来分析就应属于抵抗权的行使范畴。
政治上的抵抗权,主要是指公民不服从,它是一个公开的、出于政治动机的、旨在促使某条法律或政策之改变的、故意的违法行为。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将情况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大体说来,这种批评有其正当性。如会计、统计等行业中的相关人员的抵抗权。受这些前例的影响,医院和医生们在救治过程中就不得不有所顾虑。其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8]抵抗权,有政治学意义上的抵抗权、宪法层面上的抵抗权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抵抗权。这一事件的发生也表明,我国法律除确立上述几类抵抗权外,还应赋予某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享有抵抗权。
[6]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修订7版),台湾地区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48页。(2)关于一般公务员的抵抗权。
在医院和医生救治病人的若干事例中,亦不乏一些曾因违反规定施行救治却受惩处的例子。当然,具体如何适用应视有无冲突或抵触情形而定。
在关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同时,我们亦应注意该行政法规第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由上观之,法制应以人为本,以人性为依归。
四、原则与规则的适用问题:本不应遵循的规则 对于该事件,我们完全可依托现行规定和制度即可加以解决。在违反规则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主治医生不敢违法作手术,最终孕妇母子死亡。主管部门各级领导的电话指示无疑成了当时需要紧急解决的最后语言。在笔者看来,第33条本无可厚非,它实际上已将特殊情况纳入其中,具体的规则不可能将所有的特殊情况全部囊括其中,此时为了弥补具体规则的缺憾,就必须适用抽象的原则。
(1)关于警察的抵抗权。针对李丽云父母及律师的申请,卫生部于2008年1月17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北京市卫生局对拒签事件所作的调查报告以及不签字,不手术的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予受理。
该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中文关键字】法律实施。
目前,我国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主要表现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和公务员抵抗权。但一般来说,法律适用者的基本倾向是保守的,他们常常不愿意突破现行的规则约束而另行其道,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医生抵抗权。这些规定都表明,无论是行政机关中的会计和统计人员,还是非行政机关中的会计和统计人员,都有权依法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如果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特事特办,救人要紧,则悲剧亦可避免。4.条文主义的法观念与制度。
因为,一旦它们相互间无抵触,则皆为法律体系内应有的规定,应有同样的拘束作用,在拘束方面无所谓高低、强弱之分,此时自应优先适用规范意旨较具体、清楚的下位规范。《统计法》第7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可见公务员有限的抵抗权。医院就只有依照该指示而为之,否则即属违反主管部门决定的违法行为。
这一事件无疑也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必须注重法律原则、一般原则和精神的适用,突破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东川区人民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为患者进行采供血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遂通知医院停止采用血行为、进行整改、不准表扬该医生。
而强人工智能的情形并不相同:强人工智能体并不是自然人的集合,它的行为是自行实施的,而非由自然人来代理。 [阅读]
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明明知道张之洞会反对,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就当时上层官僚队伍而言,从中央到地方有能力进行改革又能驾驭改革的人选寥寥无几。 [阅读]
简单地说,场域就是关系:这些位置的存在、它们加诸于其占据者、行动者以及机构之上的决定作用都是通过其在各种权力(或资本)的分布结构中的现在的与潜在的情境客观地界定的,也是通过其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 [阅读]
河流的缓急,是直线流动还是曲折向前,并不是河流的理性筹划,而是流向远方的志向、期望与流经的客观可能性条件相协调的结果。 [阅读]
衣俊霖:《数字孪生时代的法律与问责——通过技术标准透视算法黑箱》,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第77-92页。 [阅读]
一个完整的判决,除了建立在明确的法源基础上,还应附加相应的裁判理由。 [阅读]
思想与行动事实上的二元化区隔,往往使得纯粹的思想或理论像是浮在水面的一层油,无法直达现实世界里去,更多是以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话语而存在。 [阅读]
他们通常具有思想的敏锐性,不管他们运用的是西方学的知识还是传统中国学的理路。 [阅读]